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為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雜草雜木,部分為巷道。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 物為共有人所有。因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因編號1土地須 經由編號2土地通行至道路,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編號
8.
2土地 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一般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