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相鄰,其中編號
3.
3土地上坐落拍賣建 物,據債權人代理人稱係債權人使用、未出租;編號
4.
4土地雜草叢生、部分空地、部分 種植蔬菜,據債權人代理人稱該土地係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拍定後不點交。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永靖都市計劃農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 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9.
拍賣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六、編號
10.
4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 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惟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11.
拍賣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
13.
266元、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
14.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