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上有債務人與第三人共有之 未保存登記建物(東門路121號)坐落。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係共有人共 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 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 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永靖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 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因強 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宜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