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莊36545

彰化縣永靖鄉崙美段56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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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25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0
保證金:
8
總坪數:
20.1
坪單價:
2萬/坪
持分地坪:
20.1 坪
總現值:
20 萬
拍後增值:
-20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梁宗豪
梁宗豪
法拍專員
經紀業:台灣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地 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184號12樓之7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永靖鄉 崙美段 569地號,面積 266 m2,持分 1/4,40 萬
法院筆錄 (5)
2.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不臨路,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建物 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 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 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 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7.
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優買順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 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 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8.
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書狀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請投 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永靖鄉 崙美段 569地號
266 m2 × (1/4) × 3,000 元 - 40 萬元
= -20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11
1拍 不點交
26.4 坪 / 50 萬
2025/11/11
1拍 點交
36.1 坪 / 70 萬
2025/11/11
1拍 不點交
161.5 坪 / 130 萬
2025/11/11
1拍 不點交
21 坪 / 20 萬
2025/11/5
2拍 不點交
4.5 坪 / 8 萬
2025/11/11
2拍 不點交
5 坪 / 11.3 萬
2025/11/5
2拍 不點交
103.2 坪 / 208 萬
2025/10/28
3拍 不點交
13 坪 / 35.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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