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2筆土地相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 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又土地上現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拍定後本標別拍 賣之土地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 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 買。
3.
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 得就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 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 動產經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 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 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