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49地號土地位於介壽路276巷109之 10號北方50公尺,現況為山坡地雜木林。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前開資訊揭露給 投標人參考,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該土地之使用有無法令上之 限制,得標後不得以無法使用此土地而主張異議,或主張撤銷拍定或請求 損害賠償。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 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 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 標無效。
4.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 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 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