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三峽 區十三添一段80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峽區嘉添109之2號前之道路。本件土 地現況為巷道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 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容許使用 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本件拍賣之土地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 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 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峽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 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 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本件拍定後需通知優先承買,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明。
4.
本件按甲、乙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 可撤銷拍定。
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