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三峽 區十三添一段77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峽區嘉添109之2號到135號前之 道路。本件土地現況為巷道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 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本件拍定後需通知優先承買,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 證明。
3.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 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 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