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 三峽區十三添一段77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峽區嘉添109之2號到135號 前之道路。本件土地現況為巷道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 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 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本件拍賣之土地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 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 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峽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 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本件標的 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 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 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 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