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建物前假扣押查封及本案再為履勘時,債務人均不在場,拍賣建物作為資源回收中心堆放回收物品、機具設備及停放車輛等,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4.
1056地號土地未一併拍賣之,有無占用權源不詳,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該土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之危險。
5.
本件拍賣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7.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