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履勘時,債務人之代理人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除拍賣建物坐落部分外,887 地號為空地,其餘土地均為道路用地(巷道),故僅887地號於拍定後點交,其餘土地均不點交。 其次,拍賣建物現為第三人六乙興機械(股)公司、家煒機械工業(股)公司、仕興機械工業(股) 公司等占用,分別自98年租用迄今、自82年租用迄今、自76年占用迄今,於拍定後不點交。其 中仕興機械工業(股)公司主張254建號(增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為其出資興建,應具有所有權, 故不承認無權占有。另254建號(增建)內之動產(含4台天車),非債務人所有,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之列。另254建號(增建),從外部觀之雖有一防火巷隔開成2部分,其一現為家煒機械工業 (股)公司單獨占用,另一部分則為六乙興機械(股)公司、仕興機械工業(股)公司占用,惟經本 院現場履勘之結果,上開二部分內部有二扇藍色鐵捲門可相連通,僅因出租予上開公司等分別 使用,故該鐵捲門平常不能開啟,但非因此而構成具有物理上之獨立性,附此敘明。
2.
合計底價:新臺幣18,486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4.
254建號(增建部分)其中43.3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有無占用權源不詳,占用之土地亦不 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六、254建號(增建部分)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5.
本件拍賣建物(含增建)屬興建完成之農舍,為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依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應買時 須檢具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 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俾供決標時即刻審查,違反者投標無 效。
6.
拍賣土地881地號上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70神鄉建字第3854號(用途:農舍)建築執照套 匯管制在案、拍賣土地879地號上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74建都營字第3686號(用途:廠房)建 築執照套匯管制在案,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 價金。
8.
本件拍賣建物(含增建),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 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 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9.
本件拍賣建物(含增建)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 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 異議。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 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 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