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8月25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637-3地號土地為農田,目前有種植 水稻,又依空照圖所示,有前寮路55-5號建物占用;惟第三人劉先生在場
3.
本件637-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637-3地號土地為農業區。
5.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