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稱5樓部分為增建,即暫編2027建號部分,增建部分與原建物內 部以牆壁區隔,以門相通,無獨立之出入口。依本院114年10月23日詢問筆錄記載,債務人代理 人稱1476建號、2027建號全部是共用一個大門與樓梯,
3.
2樓部分係債務人使用,作為開設智 遠奈米科技有限公司之辦公場所使用,3樓、4樓、4樓頂(5樓部分)為第三人冉○軒夫妻使用, 地下室為冉○軒之子邱○凡使用,從112年開始由冉○軒及冉○軒之子使用,他們沒有給付租 金,債務人另外委託冉○軒管理整棟房屋包含清潔,如果債務人要使用辦公室,冉○軒會負責 準備好,債務人有給付管理報酬每月25,000元至邱○凡之戶頭,債務人與冉○軒一家並沒有約 定使用期間,
4.
2樓大部分時間沒有在使用,只有公司有特殊情形時才會使用,平常亦無派員 工在辦公室內。冉○軒一家居住在標的內。1476建號之
6.
2樓外之其餘部分及2027建號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編號2建物(暫編2027建號)為編號1建物(1476建號)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 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