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拍賣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 建物(門牌:豐原區南北街586巷1號),茲因本件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 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 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