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分別於民國86年及91年間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土地上有建物兩棟及工廠一棟坐落,另假扣押債權人具狀陳報查封編號1建物為債務人邱四川之父親居住使用。嗣於民國113年6月6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上有編號1建物及門牌安南區環福街152巷30弄3號建物坐落,編號2土地上部分有門牌安南區環福街152巷30弄3號建物坐落、部分道路,編號3土地上有門牌安南區環福街152巷30弄15號建物及數棟鐵皮屋坐落,編號4土地部分有鐵皮屋坐落、部分道路,編號
2.
6地號上有鐵皮屋坐落;又債務人邱國霖即邱清備之繼承人在場表示,編號1建物為其與家屬自住使用,有稍微漏水之情形。又債權人113年6月12日具狀陳報,拍賣土地上除編號1建物外,尚有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六筆土地相連,編號
3.
5土地為住宅區,上有數棟建物坐落,編號1建物坐落在編號1土地上,編號1建物有增建,且有漏水之情形,編號
4.
6土地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現況為道路及人行道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8.
6土地屬「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依本府87年7月22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協調會」會議記錄。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拍賣編號1建物,其中含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增建部分是否有占用鄰地之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另增建部分如無權占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9.
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及編號1建物拍賣,土地上其餘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餘建物占有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又占用人邱國霖非房屋所有權人邱四川之繼承人,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編號1土地之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編號1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1.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公司及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其餘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3.
依土地謄本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及法院處理。
1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十六、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1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