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1月4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45地號土地上有一間鐵皮屋,無門牌號碼,另有種植青菜、果樹,1121地號土地為空地,雜草叢生。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845地號現況有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種有果樹及搭設簡易棚架,1121地號現況為水泥空地,前述地上物不列入本次評估範圍。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及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3.
845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845地號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又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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