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位置,編號
3.
2土地上有建物。另 據鑑價報告指出,土地相連,未直接臨路,需通行鄰地能到達,現況有棚架、 植栽和建物坐落。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7.
編號1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8.
本件不動產共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9.
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時,基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10.
依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 書記載,拍賣之編號2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 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 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