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共有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共有人稱建物有淹(漏)水、壁癌等情。請投 標人及應買人注意。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除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外,其中357地號土地部分係空地,有水塔;357-
4.
3 69地號土地部分係空地,369-1地號土地部分有樹木;370地號部分係空地及棚架(車庫)占用。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357-
5.
369-1地號屬道路用地,其餘為住宅區,現況有平房建物坐落,部 分為屋前水泥空地。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6.
本件拍賣建物除坐落本件拍賣土地外,另占用第三人所有同段
9.
393-2 地號土地。拍賣建物占用該第三人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如係無權占有,日後遭拆屋還地,與 本院無涉,投標人及應買人投標前請審慎評估。
14.
本件拍賣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15.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主張優 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有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不動產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 擔遭拆除之風險。
1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