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其中327-3地號土地為畸零地,部分係巷道,部分有第三人建物 占用。328-6地號土地係畸零地,部分係空地,部分為花圃及道路。329-8地號 土地係畸零地,部分係空地,部分係巷道。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現況 均為巷道。實際占有使用狀況,投標人及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均不 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償債權 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
3.
本件拍賣327-3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 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 確定判決為準。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4.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