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之土地為雜草地,部分種植芭蕉樹。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雜草地,係道路用地,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土地複丈費800元、判決繼承登記費2元、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費15元及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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