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四筆土地皆為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 載,四筆土地相連,屬乙種工業區,現為道路使用,位於永安路71巷8弄。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屬「工(乙)5」工業區。就上 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 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六、拍賣土地現均為道路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
4.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 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8.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