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92年7月21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均為水溝。嗣於民國113年11 月21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456地號土地上部分為雜樹,部分為水溝;460 地號土地上部分為果園,部分為雜林,部分為水溝。依地籍圖及Google map所 示,為高屏溪支流河道。
3.
本件標的均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 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4.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456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460地號為山坡 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5.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 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