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及民國114年4月10日指界時陳稱本件福德段38地號土地係位於溪埔路35之3號建物對面,其上為荔枝園,新溪埔段182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新溪埔段695地號土地上有果樹及道路,據債權人具狀查報福德段38地號土地目前種植玉荷笣樹,為債務人自有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新溪埔段182及695地號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及作物均不在估價及拍賣範圍內,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上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福德段38地號土地上之農作物(荔枝)不在估價及拍賣範圍內,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新溪埔段695地號及福德段3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或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執行法院或本公司主張優先承買。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