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2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依前案執行筆錄所載,建物未懸掛門牌(房屋稅 籍資料為興田路29號,惟依地籍圖所示興田路29號坐落在其他地號上),一樓為1廳1廚1衛2房, 二樓為2廳2房,前方有祭祀祖先,3樓為鐵皮加蓋。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之危 險。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