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地號土地種植水稻,債權人 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嗣債權人陳報經詢問鄰地住戶(合興巷6號)稱土 地及其上水稻皆為債務人自種自用無出租情事等語。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為 農業使用現種植水稻,臨5公尺合興巷。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依地政回函所載 本件標的係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 如下:
7.
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 六、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 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 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