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水溝,編號2土地為田地,上有果樹 雜草,均未鄰路。另據鑑價報告稱:二筆土地相連合併使用,有未保存登記鐵 皮建物坐落,部分種植果樹。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 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 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償稅、地價稅、房屋 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3.
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承租人須就承 租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 受其餘未承租部分。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 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且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證明文件。
4.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之土地均無臨接道路,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不能通 行致無法使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