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檢視內部有壁癌情形,在場之第三人即 共有人黃OO表示房屋目前自住,均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 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 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 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 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 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 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17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