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建物係位於金寶山之靈骨塔,本院民國98年1月19日現場查封時據管理中心稱標的 編號為B南61059號納骨塔,有亡者之骨灰罈放置。復經本院113年6月5日履勘時據金寶山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員工稱標的位於金寶塔B1明王樓B南61059,曾使用但已遷出,現未使用;另B西1009 47號經查電腦資料所有權人為李○錡,債權人稱詢金寶山公司復尚未過戶,現已使用。
2.
經本院再函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惠復債務人所有塔位,據函復債務人持有之該公司塔 位,編號為B南61059(未使用)、B西100947(已使用),款項已全數繳清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 記;經查塔位編號B西100947於民國95年10月25日由債務人至該公司辦理使用權轉讓予李○錡, 但地政機關之所有權登記現仍為債務人所有,致使公司使用權登記與地政機關所有權登記狀態 有所不一致。
3.
上開不動產1宗及塔位使用權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4.
本標的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決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債務人所有編號B西100947塔位使用權登記與地政機關建物所有權登記狀態不一致乙事,經 第三人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上開塔位經拍定後,拍定人須自行聯繫骨灰(骸)遷 出事宜,並持本院之產權移轉證書:得自行委託地政士辦理過戶後,再向該公司辦理有關列管 資料變更;亦得向該公司繳納6000元(包含契稅、登記費、書狀費及代書費)後,由該公司特 約地政士辦理有關過戶手續」。相關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