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1,500萬元。 2.向周秀珍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600萬元。
2.
民國113年8月9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969地 號土地係位於北28鄉道與北28之2鄉道交匯處旁產業道路前行約350公尺處 之台電崁腳幹線101分8B8068EB22電線桿西北方約70至335公尺處一帶之土 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未臨道路部分距產業道路約40公尺,土地高低落 差約155公尺,距萬里第四公墓約60公尺);
4.
980地號土地係位於北2 8鄉道與北28之2鄉道交匯處旁產業道路前行約350公尺處之台電崁腳幹線1 01分8B8068EB22電線桿西北方約90至310公尺處一帶之土地,使用現況為 雜木林(未臨道路部分距產業道路約80公尺,土地高低落差約145公尺, 距萬里第四公墓約170公尺)。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占用情 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標的物之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所 示均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 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地上物占用部 分不點交)。
5.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