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未臨路,坐落於門牌號碼新竹縣北埔鄉水?村7鄰水?子43-2號房屋對 面,目視所及部分種植果樹、部分為雜林,部分則似有一四合院坐落。惟土地 上之建物及經濟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 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1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