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98-1地號土地鄰福新路792巷道路,現 為雜草地。
4.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法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 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375租約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物權效力之優先承買 權)。
7.
本件標的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 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 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 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明。
8.
本件標的分標拍賣。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 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其中 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9.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