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21地號土地為忠愛路二段2號至20號前之道路使用;331地號土地為忠愛路一段390號前之道路使用,又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32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交通用地;331號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33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3.
本件標的331地號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對其得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另優先承買權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標的物目前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