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346地號土地為雜林地;1343地號土地上有墳墓;1344地號土地休耕中,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標別1339地號土地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0.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1.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該具有優先權人對於相對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12.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