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由其自住使用,建物一樓後面及四樓有增建。惟本 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3.
本件內暫編第1045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 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與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 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 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9.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