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查封時至現場履勘、指界,第954地號土地為雜草林地、第916地號土地為第234建號 建物坐落;據共有人黃o志在場陳稱第234建號建物為其居住使用。另據其表示房屋天花板有滲 水且2樓雜物間有嚴重漏水之情形,建物牆面有水漬、壁癌,供投標人參考。本件均係拍賣不動 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標的第95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 觀音鄉(富源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9年11月29日)農業區,僅供應買人參考,切確使用分區仍以 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六、拍賣標的第916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 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8.
拍賣標的第234建號建物為農舍,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 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 謄本影本、投標人自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9.
第49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1.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3.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由本院依職權擇定 與債權額相當之標的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