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查封時至現場履勘、指界,第954地號土地為雜草林地、第916地號土地為第234建號 建物坐落;據共有人黃o志在場陳稱第234建號建物為其居住使用。另據其表示房屋天花板有滲 水且2樓雜物間有嚴重漏水之情形,建物牆面有水漬、壁癌,供應買人參考。本件均係應買不動 產應有部分,應買後不點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36,000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5.
應買標的第95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 觀音鄉(富源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9年11月29日)農業區,僅供應買人參考,切確使用分區仍以 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六、應買標的第916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 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應買無效。
6.
應買標的第234建號建物為農舍,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應買人 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 謄本影本、應買人自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應買無效。
7.
第49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應買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應買以建物現況應買,當事人及應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