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11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桃園市觀音區新富路
3.
662號建物占用。據現場債務人稱拍賣標的1101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富路666號)目前為其居住使用,後方廚房與門牌號碼新富路662號共用,空間互通,建物2樓僅能依賴662號建物內之樓梯,且最上層搭有鴿舍,債務人稱由其飼養,另該建物前半部第二層為木造,已無法進入;另債務人表示新富路666號建物有漏水情形,其餘情形僅知屋內有親戚意外過世,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須就土地一併買受,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已達足以遮風避雨之程度,如符合租地建屋之要件,其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如經建物所有權人提出合法證明文件並主張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承買之效力優先於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又如拍定人對建物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存有爭執,應由拍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訴訟。
11.
1101建號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六、拍賣建物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4年8月4日園警分刑字第1140029707號函,稱經查訪該址已無人居住亦無人出入,無法查知占有及使用情形,亦無勘察非自然死亡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3.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5.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