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9月24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165地號為雜林地;164地號 其上有建物即門牌文林路657巷52號、56號;167地號則為建物前空地;141地號 為道路用地、雜林地、車棚、土地公廟;
2.
154地號為雜林地;161地號為空 地。地號為稻田、雜林地、道路用地。
6.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有租地建物等優先承買權者,得優先承買,其物權 效力優於共有人。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