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103-25地號土地為道路;第1958-1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空地、部分房子及鐵皮 屋占用,又土地之謄本上有已提供興建農舍之記載,是否有相關使用限制,請 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第37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田、部分有建物占用;第38地號 土地為水溝旁的地;第162地號土地其上為草地;第
2.
164地號土地為道路, 又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非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拍定後自行協商解決,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164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 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 軌,否則投標無效。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