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46─1地號土地及其上合併拍賣之167建號建物,現由他共有人占有使用,渠等有無分管約定不明,且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前往查明。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本件建物為農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投標人應無自用農舍,否則得標後無法辦理登記,投標人須自行負責。
6.
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土地與建物共有人不相同,如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房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基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購須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99台上1469判決、100台抗106裁定)。
8.
1046─1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且已興建農舍,請應買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本件得由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前具狀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指定者,依拍賣公告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2.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投標:HTTP://WWW‧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