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 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2.
118地號土地現為既成巷道,51地號土地部分有臺中市大 雅區中清路5段
3.
95號房屋占用。因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 地位置、建物與占用土地間之法律關係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4.
118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標示部之其他登 記事項記載「含空地比在內」,請應買人注意。 六、
5.
118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第二種住宅區。
7.
60地號土地業經該局68年269號 建造執照套繪在案,118地號土地為套繪有案之現有巷道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8.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 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 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者及土地共有 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以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為優先,土地共有人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