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部分上有玉米、果樹、雜林、雜草,部 分上有墳墓。又本件就土地部分執行,上開農林作物、地上物等占有之法律關 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共有之部分有優先承買權。
3.
查封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六、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 前開次序通知。
4.
據台南市安定區公所及台南市政府函稱:拍賣之土地現查無訂定三七五租 約且其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無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之適用。
5.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6.
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 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