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3春50171

彰化縣埔心鄉瑤鳳路3段161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2,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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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5/27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農舍
總底價:
2,570.2
保證金:
514.1
總坪數:
647.6
坪單價:
4萬/坪
持分地坪:
426.6 坪
公告建坪:
647.6 坪
總現值:
296.1 萬
拍後增值:
-625.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647.6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1層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埔心鄉 二重段 553地號,面積 1,410.2 m2,持分 1/1,921.6 萬
建物 (2)
1.
彰化縣埔心鄉瑤鳳路3段161號,建號 25,持分 1/1,112.6 萬
地面層:143.93合計:143.93 (加強磚造、鋼架造有牆、1層樓房、農舍、)
2.
彰化縣埔心鄉瑤鳳路3段161號,建號 322,持分 1/1,1,536 萬
地面層:1547.25二樓層:207.50三樓層:224.02四樓層:18.27合計:1997.04
拍賣紀錄 (5)
1拍,2025/2/18,總底價 5,020萬,保證金 1,004萬,坪單價 7.8萬/坪,流標
2拍,2025/3/18,總底價 4,016萬,保證金 803.2萬,坪單價 6.2萬/坪,流標
3拍,2025/4/15,總底價 3,212.8萬,保證金 642.6萬,坪單價 5萬/坪,流標
應買,2025/4/24~2025/7/23,總底價 3,212.8萬,保證金 642.6萬,坪單價 5萬/坪,停拍
停拍,2025/4/28,停拍
法院筆錄 (5)
1.
建物履勘時,據在場債務人稱:編號1建物為住宅和廠房,二樓部分有壁癌情形,除3樓為 債務人使用外,其餘部分為第三人仲誼公司占有使用,拍定後除債務人使用部分外,其餘不點 交;土地為建物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
2.
卷內除上述情事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 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 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斟酌注意,並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 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4.
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有占用鄰地之情形,使用土 地權源不明,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六、本件編號1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應 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投 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自行切結無自用 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5.
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 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埔心鄉 二重段 553地號
1,410.2 m2 × (1/1) × 2,100 元 - 921.6 萬元
= -625.5萬元
鄰近待拍
2025/5/28
1拍 不點交
18.5 坪 / 93 萬
2025/5/27
1拍 不點交
5.7 坪 / 11 萬
2025/5/21
2拍 不點交
37.6 坪 / 9.6 萬
2025/5/21
2拍 不點交
34.3 坪 / 8.8 萬
2025/5/21
2拍 不點交
34.9 坪 / 8.8 萬
2025/5/21
2拍 不點交
5.6 坪 / 13.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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