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民國113年10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 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骨灰室契約書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 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10月13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 位商品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其持有之「真龍殿寶藏苑優 雅型個人骨灰室買賣契約書」僅為「1份」,債務人或未來拍定人需另行取得 「3份」「真龍殿寶藏苑優雅型個人骨灰室買賣契約書」,始得依商品選定辦 法選定真龍殿寶藏苑優雅型個人骨灰室「1座」,請應買人留意。拍定後辦理 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 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 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土地持分過戶手續由買受人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等語。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不動產及骨灰室契約書權利分別標價,合併應買。
5.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4/4/16-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