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7月19日查封及現場會測增建部份(即暫編102建號)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 表示112地號為田地,95建號建物坐落其上,146地號部分為田地、空地,並有工廠(不在拍賣 之列)坐落其上,95建號建物有兩個門牌號碼,為兩棟相連樓房,且內部打通。債務人兄長在 場稱146地號土地上工廠為其所有,目前出租中,95建號建物為債務人母與家人居住使用等語,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賣之土地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 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土地、 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增建部分即暫編102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95建號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應為「無自用農舍」,並應於投標時檢具「無自用農舍證 明」,使得應買,未檢具者,投標無效。
4.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 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 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 買者,須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6.
依地政回函所載土地均係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如下: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7.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明。
8.
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 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9.
如本件土地、建物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