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兩筆土地相鄰,139地號土地未臨路,土地均有建物坐落,部分為車庫、空地、雜 木。本件拍賣之二筆建物坐落於
3.
140地號土地上。債務人稱二筆建物相通,無門牌, 共用芳草街35巷10弄10號建物之樓梯,均有獨立出入口,惟芳草街35巷10弄10之1號建物出 入口堆放物品,均由10號建物出入口進出,10之1號建物供奉祖先牌位。以上等情,本院不 為實體認定,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連同其基地依現況點交,但如 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 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非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坐落,其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170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 占用鄰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1.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2.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建號
13.
401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 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 訴請拆屋還地之相關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