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編號
3.
2建物坐落。據債務 人稱,前開建物現為仲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使用,其為公司負責人。編號
4.
2建物拍定後點 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5.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8.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有關土 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