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債權人指稱: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其家人居住使用,屋況良好,拍 定後點交。土地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路、中庭等,拍定後不點交。債務人有一平面車位, 編號已模糊不清楚,拍定後不予點交,惟其實際情形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2.
卷內除上述情事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 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 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斟酌注意,並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 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4.
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有占用公設情事,拍 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 之危險。 六、土地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 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 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有欠繳管理費情事,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 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