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95-2及108-1地號土地相鄰,土地上有建物多棟 坐落及部分巷道;其餘地號土地則為巷道。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 定後不點交。
5.
上開不動產8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 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11.
108-3地號土地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 宅區,95-2地號土地為部分機關用地部分道路用地,其餘地號土地則為道路用 地。其相關行政管制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12.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一併行使優先承買 之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 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 土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13.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 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4.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