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透天建物座落。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 呈三角狀,未臨路位置約位於菜市街61與63號之間。本件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 均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土地實際範圍(鑑界)均由拍定人自理, 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彰化市都市計畫商業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 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 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 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