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陳嘉惠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有編號1至12建物及其他非本 件拍賣範圍之建物坐落。編號
2.
7建物出租他人,目前開設診所,租期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11 7年10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45000元;編號3至
3.
8至10建物借予朋友使用,分別堆放雜 物、開設舞蹈教室及人力仲介公司;編號2至
4.
7至10建物並有部分與非本件拍賣範圍之隔壁棟建物打 通使用;編號
5.
12建物內部有樓梯相通,現為債務人使用;地下室含機械車位與共有人共用。編號1
6.
12建物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其餘拍賣之土地及建物部 分,因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部分係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拍賣建物以外其他建物占用 編號1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7.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彰化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 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6至1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如 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0.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編號1土地應有部分及編號1至12建物訂為合併拍 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土地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編號1至12建物一併買受。但拍定人如不願 意將非共有標的之建物讓由土地共有人一併承買,共有人僅得就共有之土地承買,該編號1至12建物仍 歸拍定人買受。如因而致土地及建物讓與相異之人時,該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