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建物有增建,經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即編號2建 物)。據不動產共有人之子在場稱,本件不動產均由共有人占有使用。本件建物屋內動產均非 本件拍賣標的,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屋齡逾46年,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不動產 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注意。
7.
本件不動產(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面 積以實測(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 依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本件編號2建物部分佔用鄰地,鄰地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人應自行負 擔鄰地所有權人日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8.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不動產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 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 定人或承受人買受。惟建物之買受人需自行負擔基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9.
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